短打(3):為甚麼警察不應/不能以隨身攝錄機舉證?

一直沉迷上MOOC(「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這陣子在上社會心理學課。講及一樣解釋世界的模式,就是普遍人多認為,一個情境裏,人能觀察到最顯注不同的現象/事物,往往被斷為情境出現變化的原因。例如,金融海嘯人人蝕錢,賺錢的人就是引發海嘯的人。這種特大情境當然難解,但實驗室裏總能將事情簡化。

一個很久以前的實驗(Taylor & Fiske, 1978)以此為題。他們讓一對演員在實驗室內面對面對話,然後安排觀察者圍在他們附近。第一組在演員B的身後,主要看著A的臉;另外第二組坐在對面A的背後,看著B的臉;然後第三組坐在演員的左右,同時看到A及B。

實驗結果發現,儘管他們聽到同一段對話,但他們對對話的理解有不同的傾向。看到A的臉的,會認為A主導了對話的氣氛和內容,更引導了B反應;看到B的臉的,會覺得是B有更明顯的影響力。

同樣的實驗在2002年由另一批人(Lassiter, Geers, Handley, Weiland, Munhall) 再做,不過,他們將實驗情境化。他將A和B的一般對話改成警察對疑犯的盤問。三組觀察者透過攝錄機看到整個過程,不同的同樣是三組人各自主要看到從警察看犯人的「膊頭shot」(警察組),犯人看警察的「膊頭shot」(犯人組)以及同時看到犯人和警察的中鏡頭(控制組)。

實驗設計中,犯人其實是無辜的。但結果發現,比起控制組,警察組內認為犯人有罪的受驗者多兩倍。論文因此建議,若果要有一個公正的判斷,這些與判斷有關的影片,應該是採用控制組的角度。而真正要做到「寧縱無枉」的地步,甚至應該採用犯人組的角度,因為這能令觀眾更注意到誰在主導對話。因為這個實驗,紐西蘭警察決定只用實驗組同時看到疑犯和警察的片段來作證。

從這裏看,題目的問題就不難答。隨身攝錄機是明顯從警察的身上以主觀鏡頭拍攝遊行人士的舉措和說話。以實驗的用詞,這些鏡頭明顯都是警察組的鏡頭,也明顯加強了遊行人士在事件上被判斷為挑釁者的機會。而警方的其他攝錄機也多不能作準,因為它多在警員防線後拍攝。若以往的報導屬實,警方人員對遊行人士已印象不佳(警察也是人,要求他們多專業也不能改其人性),這種鏡頭如何影響判斷,則更明顯了。

當然,公平一點說,觀眾在看電視新聞片,各類人士在youtube要求公審的片段時,或者都不能不提醒自己,鏡頭是如何擺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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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Johncoal

莊炭頭,黑口黑面,體形龐大,在新區舊區中學任教新新學科。努力學習發聲,並以指導學生找出自己的聲線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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